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220号 原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马玉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 220元,原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 判 员 宁 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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