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5311号之一
原告:**市庭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512326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鼎一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工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M3PNX5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庭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一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2022年9月19日,原告**市庭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鼎一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庭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庭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市庭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