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4120号
申请人:淮安市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1178802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淮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潇,江苏漫修(淮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镇政府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YP6Y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区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