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

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2614号
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农科村卫生组。
法定代表人:秦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宝,泗阳县卢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二期(九江路15号)。
诉讼代表人:吴佃兵,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尚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确认破产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