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宿迁市宏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421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农科村卫生组。
法定代表人:秦方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宿迁市宏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办丽景新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宿迁市宏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宿迁市宏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宿迁市宏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收取的2180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