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03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家好,男,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戴正红,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了(2016)皖1203执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8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被告*家好、戴正红、梅成方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64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皖MA879Z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委托明光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