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819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泗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1506137Y,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石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15元,减半收取计1307.50元。
审判长唐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