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申734号
再审申请人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其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和请求的要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应承担给付租金责任以及原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程序问题。根据原审卷宗记载,原审法院曾委托泗阳县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该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前往申请人住所地实地送达,发现大门紧闭,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原审法院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无明显错误。 关于实体问题。申请人提交原审被告梁其学书写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涉案合同与申请人无关,但该证据系原审被告梁其学单方出具,其作为本案当事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备推翻原判决的证明力,且梁其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表示涉案项目章是2010年高铁项目经过申请人同意所刻。申请人对此虽不认可,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判决申请人支付租金,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如认为与原审被告梁其学无挂靠关系,可另行主张。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法 官 助 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朱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