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3民初7315号
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常开平
书记员  付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