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323民初3477号
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静芳
书记员  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