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金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金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320117704195926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轩,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南京金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娉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