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声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声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太平轮胎经营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一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声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太平轮胎经营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一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5712号
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声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路161号锦园南区G楼101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无业。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太平轮胎经营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一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声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太平轮胎经营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一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