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227号之二
原告:*发威,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发威与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发威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5元,由原告*发威负担。
审判长胡正宇
审判员壮蓓
人民陪审员沈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