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金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332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金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金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鲁0683民初3329-1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金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原告已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金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3329-1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金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