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小年与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226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诉讼代表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4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正宇
审判员壮蓓
人民陪审员沈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裴娅颖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