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39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昌林,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鲁0683财保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70000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水西门支行,账号:3201*********)。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0683财保7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70000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水西门支行,账号:32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