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39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昌林,总经理。
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刘斌,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敏,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2元,减半收取76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伟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