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708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益中。
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946111XG,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崔昌林。
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97936705U,住所,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
被告:张祥峰,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诉被告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张祥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赛南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志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晓群
书 记 员 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