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财保79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昌林,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70000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水西门支行,账号:××××××××××××××××××××××),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2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70000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水西门支行,账号:××××××××××××××××××××××),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