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9491号 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946111XG,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A3栋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P53760X,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天目湖大道86-1号写字楼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诚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2398.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372398.2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2398.2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