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24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46岁,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沿河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万修楼,组织机构代码:14014972-0。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满足申请人请求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满足申请人请求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