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三创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2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亭执字第1797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三创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沿河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万修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三创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万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执字第17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吉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