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2973号之一
申请人:***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天润发锡东超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反诉被申请人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发合作置业企业(普通合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