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子新电缆有限公司与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5489号

原告:杭州临安子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竹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69589M。

法定代表人:杨忠良。

委托代理人:厉学军,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70734F。

法定代表人:郭庆。

委托代理人:孙宪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子新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采购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本案管辖权约定明确,本院对本院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合同履行地点为需方所在地,并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至需方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解决,该管辖约定明确具体,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人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淑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