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4929号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