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上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0644号
原告:无锡上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宇,无锡上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
被告: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洪。
原告无锡上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锡上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上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上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上维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应丽燕
书 记 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