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10353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创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以下称城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1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冠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已结算完毕,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城建管理局应当按照结算价格向创冠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并未约定以财政审核作为付款前置条件。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城建管理局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结算应以财政审核结果作为依据。创冠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创冠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创冠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工程结算是否应以东莞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的结果作为依据。 案涉工程属于市政工程,双方在《东莞玉兰大剧院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第19.1条约定的“按东莞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办理”。双方签订合同当时,东莞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是《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号。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案涉工程属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工程变更审批表也备注记载“变更费用估算只供参考,以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为准”。结合双方多次配合东莞市财政局进行案涉工程对数的事实,案涉合同实际上约定案涉工程的结算应通过东莞市财政局的审核。城建管理局主张案涉工程结算应以东莞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为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二审法院根据现场核查等认定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并无不当。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三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多次对数仍未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东莞市财政局在2019年10月30日作出《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书(征求意见稿)》,除部分数据计算错误外,其他款项二审法院均予以确认,应视为双方已于2019年10月30日结算完毕。故二审法院认定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19年10月30日起算正确,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创冠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