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27222号
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软件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软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鹏、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创冠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方正软件公司提交的《大同中医医院所需建筑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认定方正软件公司与深圳创冠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依据方正软件公司提交的点验移交单、《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增补洽商及决算说明》及付款凭证,可以证明方正软件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方正软件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且质保期已过,故深圳创冠公司应当向方正软件公司支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费用。深圳创冠公司仅支付20万元,其余费用未支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立即支付剩余的金额。依据《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增补洽商及决算说明》的约定,方正软件公司应得的合同总金额为合同预算190万元加上合同内变更增项151690.67元及合同外变更增项857226.04元,共计2908915元。因深圳创冠公司已经支付了预付款20万元,故深圳创冠公司应当向方正软件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708915元,也即方正软件公司的前四项诉讼请求之和。关于方正软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方正软件公司自愿予以调整,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进行主张,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调整,按照总金额的30%计算为宜,即应当支付违约金812674.5元。
被告深圳创冠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查,方正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深圳创冠公司(甲方)与方正软件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大同中医医院所需建筑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同市中医医院工程经招投标,甲方中标,为项目总包方,甲方现将大同市中医医院综合楼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工程期限: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总日历180天,本合同预估价款190万元,本合同最终合同价款应当为大同市财政评审中心针对大同市中医医院综合楼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评审价格,相关工作量及材料增减均需提供合格的相应手续,合同价款包含工程施工、工具耗材、保险及工程税等工程相关所有费用;工程款的支付: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预估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给乙方,2、工程进度达到70%,甲方向乙方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阶段性验收合格书,逾期验收或逾期出具阶段性验收合格证书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预估价款的60%,3、山西省大同市中医医院、监理验收合格、且经过大同市财政评审中心针对大同市中医医院综合楼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评审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最终价款的95%,4、保修款为合同最终借款的5%,保修期两年满后15日内付清余款,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5、每次付款,乙方须提供等额的有效税务发票,6、结算时,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支付;本工程全面完工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十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乙方按甲方规定整理交工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交付给甲方,甲方验收后7日内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视为验收合格,交工验收证书返回乙方一份,乙方提出验收通知后,甲方15个工作日未组织验收的或组织验收逾期未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且无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给乙方结算时扣除结算额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甲方全额支付乙方被扣押的维修保证金,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两年;甲方应当及时支付乙方合同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每延期支付一天,应当支付甲方合同最终价款的1%;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的附件为技术标准。
2013年4月9日,大同市中医医院、深圳创冠公司、方正软件公司签订了大同市中医医院所需建筑智能化工程系统工程完工设备点验移交单,记载设备安装施工完毕,外观良好,运行正常。
后大同市中医医院与深圳创冠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增补洽商及决算说明》,记载大同市中医医院综合布线系统合同范围内增补预算151690.67元,合同范围外增补金额为857226.04元,综合布线分包人方正公司,已完成以上合同增补及变更,本次业主方根据现场核实的工程量情况,签字确认各子系统分项清单中货物数量及工程量,竣工单价及工程完工量仍需经评审。
2013年12月,深圳创冠公司制作了大同市中医医院所需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
庭审中,方正软件公司称其派员工于2017年12月到深圳创冠公司进行追讨欠款,但未获回应。
2017年12月18日方正软件公司向深圳创冠公司发送律师函,讨要欠款,律师函于2017年12月21日送达深圳创冠公司住所地,但未获回应。此后,方正软件公司向深圳创冠公司的员工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索要欠款,但仍未获回应。
在2018年1月10日深圳创冠公司的网站上记载的该公司成功案例中,包含了大同市中医院综合楼智能化工程。
大同市中医医院分别于2012年7月27日、2012年11月21日、2013年9月16日向深圳创冠公司支付了319万元、330万元、469万元。
庭审中,方正软件公司称深圳创冠公司仅支付其预付款20万元后未再支付其他款项。
庭审中,方正软件公司称,其与深圳创冠公司的合同于2013年9月签订,系补签,方正软件公司施工的工程自2012年开始施工,已经在2013年4月完工。
以上事实有合同、决算说明、点验移交单、付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2708915元;
二、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12674.5元;
三、驳回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6元,由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39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182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增播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书 记 员 方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