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91民初422号
原告:衢州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衢州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且被告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