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02民初610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562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
被告***,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黄**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