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212民初5455号
原告**与被告厦门纵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公司)、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2879-1号、第2879-2号裁决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两个案件立案后,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212民初5454号裁定书,将(2020)闽0212民初5454号一案并入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哲林、沈健忠与纵横股份公司、纵横开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愿、曾文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点在于纵横股份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举示的《员工岗位/薪资调整审批表》明确载明纵横股份公司对**的调整属于集团内部跨公司调整,由纵横股份公司调整至纵横开发公司,该调整的发起人附言“岗位和薪资请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而处理人阮琳、林龙智均回复“薪资按到开发公司新岗位薪酬办法执行”,可见纵横股份公司对**的调整已涉及岗位和薪资的变化,亦跨及不同用人单位。**举示的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APP工资薪金截图、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截图体现,**的工资发放主体、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2020年7月起由纵横股份公司变成纵横开发公司,亦印证了**的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纵横股份公司、纵横开发公司辩称**仅是受纵横股份公司指派至开发公司工作,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本院认为,纵横股份公司与纵横开发公司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两个法人主体,纵横股份公司未与**协商一致将**调整至纵横开发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纵横股份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于2015年10月通过公开竞聘入职纵横股份公司,纵横股份公司对此并无异议,至**2020年7月1日被调整至纵横开发公司时,**的工作年限超过4.5年,不满5年。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平均工资为7022.5元/月,故赔偿金计为70225元(7022.5元/月×5月×2),其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撤回第四、五项诉求,系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8日,**(乙方)与纵横股份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载明: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厦门从事工程师岗位(工种)的工种。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2.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3.工资标准采取实行计时工资制。
2020年8月31日,**作为申请人,以纵横股份公司、纵横开发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纵横股份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1日解除;2.纵横股份公司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3.纵横股份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的工资差额796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1956.25元;4.纵横开发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800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间的工资差额1000元;5.纵横股份公司、纵横开发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8900元。2020年11月30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2879-1号、第2879-2号裁决。其中,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2879-1号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纵横股份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1日解除;2.纵横股份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2879-2号裁决:1.纵横股份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的工资差额7968元;2.纵横开发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间的工资差额1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送达后,纵横股份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转账7968元,纵横开发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转账1000元,两笔转账摘要均备注“工资”。**对裁决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举示的《员工岗位/薪资调整审批表》载明,1.申请人李雯迪,申请日期2020年6月24日,所属单位纵横股份公司,所属部门集团-总裁办-薪酬绩效组;2.调整员工**,调整原因集团内部调整,调整生效日期2020年7月1日,调动类型跨公司,目前单位纵横股份公司,调整单位纵横开发公司;3.发起人附言:“岗位和薪资请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按开发公司2020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考核。”4.处理人意见区显示,阮琳于2020年6月28日上午9:17回复:“薪资按到开发公司新岗位薪酬办法执行。”纵横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龙智于2020年7月2日上午10:03回复:“薪资按到开发公司新岗位薪酬办法执行。”**于2020年7月7日晚上21:50回复:“本人原岗位技术服务子公司广东区域经理(大区经理,分管汕头、潮州、阳江、云浮),2016年集团中高层公开竞聘至集团市场战略发展部协助IPO招股说明-运营体系模块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房产购置计划,无工作失职至今。本次调整属于重大岗位调整与薪酬调整,企业未与个人做过岗位与薪酬沟通,请董事长协助核实。”
**举示的工资流水显示,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纵横股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工资,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纵横开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工资。
**举示的个人所得税APP工资薪金截图、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截图显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正常工资薪金分别为7975元、8175元、7975元、7900元、8100元、8200元、7900元、5925元、5530元、5530元、5530元、5530元,扣缴义务人为纵横股份公司,该期间月均工资为7022.5元;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的正常工资薪金分别为7795.52元、8050元、788.06元、788.06元,扣缴义务人为纵横开发公司。
审理中,**确认已收到纵横股份公司、纵横开发公司支付的款项7968元和1000元,遂当庭撤回第四、五项诉求。
一、厦门纵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22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纵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佩兰
法官助理 张丽君
书 记 员 林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