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1527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恺弦,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奇,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12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7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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