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43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4915W。 负责人:***。 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562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蚌埠市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微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5275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市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