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43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4915W。
负责人:***。
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562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蚌埠市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微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5275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市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