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87号
原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谊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北部连胜路356-358号。
法定代表人:XX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谊港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