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2006号
原告:***,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03254G,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根生,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被告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