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91民初1148号
原告:连云港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十五路云山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洋,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