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10896号
原告:***,男,1946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南京金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给付15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
交)。
审判员高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