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79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路**。
法定代表人:羊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羊彭善
人民陪审员李联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