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9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羊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3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4元,由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19日、3月11日、5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高港商城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高字第**),本院于2022年5月5日轮候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022年5月25日本院向该房产首查封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如该法院处置该房产,本院将参与分配。
3.查明被执行人有苏M×××**、苏M×××**、苏M×××**、苏M×××**、苏M×××**汽车,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2022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股票等登记信息。
三、2022年2月23日,因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4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债权(金额以650万元为限),期限三年。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回函称,民生公司与高港市政公司2016年6月1日签订钟山区美丽乡村升级改造项目合作协议。钟山区政府至今未向民生公司支付工程款。民生公司无法协助执行贵院的事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
五、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州市×××××号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6月8日,本院通过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并参与分配的房产、已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和已冻结但暂无法实现的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伟成
书 记 员 朱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