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执18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审结,该案(2018)苏120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56700.6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沈海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