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2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江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羊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鑫生,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扬州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红,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