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1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华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深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824489元,于2015年10月底、2016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2017年1月10日、4月10日前各给付720000元,2017年7月10日前给付余款784489元;如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包括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0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10元,由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因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6279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本院扣划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288000元并转交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出租场地,由案外人以租金代偿250000元;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以三辆汽车作价850000元抵给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另查明,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涉案数额超亿元。该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且被数家法院查封。相关执行案件已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执行到位的款项及已抵押并查封的房地产外,本院未能查获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钧
审判员***
审判员罗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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