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202执恢15号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腾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兵: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腾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215834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4559元。至此,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