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02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欠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和利息1000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前全部结清上述欠款;被告***、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可就剩余欠款本金及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6日利息16320元,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2.95‰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97800元、查档费150元、诉讼费11857元、保全费5000元。三、余无争议。四、本案受理费23713元,减半收取118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857元,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因诸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诸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3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诸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的情况,未发现诸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6年3月21日,本院向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诸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七辆,被执行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四辆,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对上述汽车采取书面查封措施(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2016年3月24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诸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苑的房屋三套;被执行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怡景花园、泰州市海陵区怡景花园的房屋四套;上述被执行人的房屋均抵押给案外人,且已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3年。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9月8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诸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诸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诸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被执行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诸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本院查封的财产,汽车因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查封期限截至2018年9月6日;房屋系轮候查封,亦无法处置,本院查封期限截至2019年9月6日;如需续封,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查封,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诸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诸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诸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诸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诸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姜琴
执行员许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