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下店路**双驰企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东洲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东洲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东洲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池嘉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