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洪丽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棠兴路806号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毓权,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晓燕
审判员  朱豪侠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秀芬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