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执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贺妮,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金山角商贸城长运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0563533XM。
法定代表人:赖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754994814X。
法定代表人:洪丽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绿茵广场地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2021361X。
法定代表人:苏家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762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限制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限制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
2.冻结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35×××76账户********.78元,实际冻结金额171.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
2020年5月22日,***与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支付360万元。如支付到位,***与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自愿撤回对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2.本案执行费,双方对半承担。同日,***一并提交了对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萍乡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屏蔽被执行信息申请书。
2020年6月5日,***出具书面说明,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到位。
根据***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5日、6日分别向第三人福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东洲置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上述两公司均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到期债务提出异议。
2020年6月15日,本院向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福建省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80.117706万元,截至2020年9月16日,执行到位363.8439万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6878万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需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磊
审判员  昌伟
审判员  康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海鹏
书记员李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