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

主要负责人:许颖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恒亮,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曰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龙,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和2020年12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8元,减半收取7029元,由***负担202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陈海波

审判员  王瑞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