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211号之二
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邱曰玉,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苏0991民初4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保全了上述财产,浩瀚公司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0991民初42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回起诉,现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呈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