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籟***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211号之一
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80252187K,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邱曰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83元,依法减半收取123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42元,由原告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呈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赵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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